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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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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5、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6、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7、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8、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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