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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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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如果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三.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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