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证券公司有哪些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注册证券公司有哪些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是怎样的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