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工程建设合同 施工企业 合同违约 对策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迅速繁荣,各地地王频现,销售额不断创下新高。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拿地后三个月、四个月就要开盘销售,这样必然就导致了“边设计边施工”的问题,同时给承包方合同违约提供了条件。如承包方非法转包分包、提出不满足合同规定条件的工程加价、顺延工期要求,并停工威胁,造成工期拖延、谈判困难等。工程建设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合同顺利履行的主要障碍,必须对此现象进行理论分析,提出针对现实问题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以促进工程建设健康顺利发展。
一、工程建设实施现状
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全国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众多,资质挂靠、恶性压价等无序竞争现象严重。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许多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违反工程合约的现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质量事故、工期拖延、费用超支等问题。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种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引起的诉讼每天都在发生,给建设各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成本、无形信誉成本等,对社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二、工程建设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工程建设牵涉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勘察院、部门、监测单位、各种市政配套供应公司、周边居民和单位等,同时需要签订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等各类建设合同,其中最主要的合同关系即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处理好施工各方的关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订立详细的、明确的、与建设惯例相符的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规范来执行。可以说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
三、工程建设合同行为分析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各方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各自占有的信息不同,管理决策不同,各自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开发商的目标是合理投资,希望工程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较长的使用寿命,使用维修费用低。而承包方的目标是通过项目施工获得利润,在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前提下,考虑施工利润的影响因素,对质量能蒙混过关的则尽量敷衍,而不考虑开发商的长远利益。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工程建设合同两个主体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并且这种信息强势是动态变化的。在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拥有信息优势,可能将潜在的风险隐瞒,包括现场条件与工艺风险等,这会加大承包方的风险。而在项目施工中,承包方则处于信息强势,特别是建筑材料由承包人供应时,施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行为加大了建设单位的损失。由于工程产品是先定价后生产,难以做到优质优价,加之主观判断或检验方法等原因导致劣质产品也不一定低价,这也加大了工程风险。另外监理方和承包方一样都是的市场主体,也同样可能存在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不良行为,如隐瞒信息或与承包方合谋等,这些都增大了建设单位的损失。
四、防范工程合同违约行为的对策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合同关系的建立和实施,依法订立一份好的合同,对于降低合同的违约率及履行合同的成本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谨慎订立工程建设合同
第一,需了解施工单位的资信情况,特别是对方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信誉度等,建立合格单位库,并定期复核以上情况,作为合作时考察项目之一。第二,开发企业需掌握订立合同的规则和程序,熟悉并了解交易对方的情况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尽可能做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第三,尽可能采用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避免阴阳合同。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合同内容,完备合同条款,避免瑕疵或开口合同,以减少违约的发生。
(二)建立利益均衡的合同约束机制
权力的不平衡会使合作关系难以持久,只有双方利益的平衡才能保证合作关系稳定。开发商、承包方在合作中应借助各种制度来协调合作中的目标分歧,以实现合作的潜在利益:包括工程监理制度,质量保修制,质量事故制度、工程质量奖励制度等。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建设单位自身需按合同处理好自己的责任,给施工单位足够的支持并提供服务,如甲供材的供货及验收、按合同节点付款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合同价,不要一味压低标价过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并帮助承包方降低工程成本,以便形成工程建设的“多赢模式”。
(三)充分调动监理方的积极性
限于人力物力,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可能时时处处实施监督,现行比较有效的是引入专业知识较强的第三方――监理方,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商把监督任务交给监理方,就要监理发挥良好作用,减少自身的风险。让监理方拥有强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在积极性,无疑需要加强对监理方的有效激励,其方法可以是创新监理报酬确定方式,即在给定监理方一个固定的收入基础上,再让其具有对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如此一来,使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目标一致,减少监督漏洞的存在,从而更好地实现项目投资、施工进度和质量等合同目标。
(四)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严格审核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施工过程中,开发商要合理控制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进度计划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控制施工变更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施工节奏,制定合理的开发建设计划,在开工前加强设计组织和图审,在施工中建立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对于承包商索赔要求的处理,则应按合同办事,加强对索赔资料的审查,强调处理索赔的及时性,加强预见性,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以免索赔额过大引起投资失控。
五、结语
。合同双方,也就是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虽然是互利互惠的关系,但双方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体,加上在招投标阶段,业主有自己的招标策略,承包商也有自己的投标策略。在合同履行阶段,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对工程项目影响也很大。因此,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健全法律和规范市场运行,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快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为合同履行提供良好环境,达到双赢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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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刘宾.论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的生效与违约承担[J].建筑界,2013(13):3.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工程进度管理目标
按合同工期完成,达到工程项目交工、竣工条件。
第四条:工程进度管理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工程进度管理工作,设置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副组长:工程技术部;成员: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
第五条:工程进度管理流程
1、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审批
2、签定工程进度目标责任书
3、工程进度检查
4、进度报告
第六条: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审批要求
1、工程进度计划按合同文件约定并按照年度总体目标编制,在项目正式开工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各工序年度总体进度、季度进度、月进度计划(特殊项目要求按每周或每个工作日编制),确保完成进度计划的实施保证措施(工、料、机配置)等;
2、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计划审批后上报子公司;
3、子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计划的审批,并报城发集团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
4、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子公司上报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并正式下发执行;
5、年度总体进度计划通过审批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特殊情况据实每季度进行调整,调整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进度管理目标责任书签定
根据施工、监理、子公司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按照年度总体计划制定并审批的进度计划,由各级管理单位分级签定工程进度目标责任书,作为进度目标完成及考核(违约处罚)的依据,各级管理单位按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工程进度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执行月、季度、半年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方法及内容要求如下:
1、检查部门: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子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检查方法:采用项目现场实地检查,各项目、各工序严格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签定的进度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运用:根据检查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形成进度检查书面报告,按照计划进度完成的项目及单位给予认定,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子公司、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子公司提交未完成任务的书面材料说明,对未完成任务又无其他证明依据的子公司进行进度管理考核,要求子公司根据检查情况对未完成任务又无其他证明依据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违约处罚并制定限期整改完成计划,并将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进度涉后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
4、子公司工程项目(含单一项目)检查连续两个月进度涉后的,除按照规定对子公司进度考核外,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主要领导约谈子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各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检查连续两个月进度涉后的,除子公司对相应监理、施工单进行违约处罚外,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主要领导约谈监理、施工单位法人;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进度涉后的,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更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按照合同约定清退监理、施工单位。
第九条、工程进度报告
进度计划的检查方式: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每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及资源配置进行检查,并要求在监理个工作日志中作详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末、月末组织实地检查施工单位周计划、月计划的完成情况,并认真填写完成情况对照表,查找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反馈;子公司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月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价。
进度计划的调整顺序: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目标的控制应从周工作计划开始,从月(季)工作计划的检查和调整开始,到年进度计划的检查和调整,最终达到施工单位在总进度计划中对进度目标所做的承诺。以各阶段进度目标的逐步控制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进度计划调整原则: 进度控制必须随时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差异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实现动态控制。对周进度计划延误的纠偏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子公司批准不允许出现跨月度进度计划的调整。
总监理办、施工单位应在会议室张贴本标段关键线路工程的形象进度图,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予以标示。
第七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
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清楚、明确、便于管理;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施工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反映施工组织及其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材料和设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施工变化;
进度计划的划分:工程进度计划可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季度、月和周进度计划;对于控制性的重点工程项目,单独编制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开工个工作日期及交工个工作日期;投标书中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及气候条件;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设备能力;建成同类工程的施工进度及经济技术指标等。
总体进度计划的内容
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完成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结束时间;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配备的人力、材料和设备数量;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完成的工程数量及现金流量估计;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组织设计)等。
年度计划的内容
本年度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施工队伍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的转移顺序;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在总体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季度计划的内容:本季度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施工队伍、主要施工材料、设备的保障和转移顺序;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在年度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上季度完成计划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措施;
月进度计划的内容
本月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施工顺序安排;完成本月工程的工程数量及投资额;在年度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上月完成计划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措施;在本月计划投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关键及重点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本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本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道工序的控制个工作日期;本工程的现金流动计划;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及结束清场的时间安排;对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它相关工程的控制、关系及说明等。
第 工程计划的编制表达方法
总体、年度、季度进度计划的编制需采用必要的文字说明、关键线路双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图、图表等。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图中的一切主要工程活动应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重要转换工序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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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进度计划的审批
进度计划的提交:总体进度计划应在子公司规定时限内提交总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年进度计划应在每年12月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分公司审批;季进度计划应在季度开始前一个月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月进度计划应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分公司审批;每周四将下周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办审批,每周五早上10点前提交子公司备案。关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在不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总监理办可通知施工单位调整分项工程开工顺序按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条 各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
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时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报子公司审批。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年度工程计划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子公司审批。
关键工程或控制性工程进度计划审批程序与年度计划审批程序相同。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季度工程计划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子公司审批。
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子公司备案。
审批计划工作程序:阅读文件:列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提出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讨论和澄清;对有问题部分进行分析,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反馈。审查施工单位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直到批复。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
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总工期的安排应符合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时间应与项目各项工作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应与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协调一致;易受炎热、雨季、低温等气候影响的工程安排在适宜的时间,并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对施工准备、清场、假个工作日及气候影响的时间,应有适当的扣留并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第十二条施工计划的保障
所需主要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运送个工作日期(储备)是否有保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的进场个工作日期是否已经落实;施工测量、材料检查及标准试验的工作已经安排;驻地建设、通行道路及供水、供电等已经解决或已有可靠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各阶段或单项工程计划完成的工作量、投资额与施工单位的设备、人员实际情况相适应;各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应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实际相适应;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力量安排应与非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力量安排相适应。
第十四条进度计划的检查
工程进度考核小组,每季(月)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照季度(月)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各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是否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检查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检查监理单位每个工作日的进度记录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进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下月施工生产调度会,通报上月对各施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施工生产完成情况,并下达下月施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负责记录和汇总会议纪要,并通过工程个工作日报平台协调监控执行,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得以实现。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检查:监理单位应对照经审批的相关计划每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每个工作日对照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是否满足进度计划要求。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工点对实际进度进行记录,并予以检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现场巡视和收集相关资料,并作相应记录,以作为掌握工程进度和进行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月、季度、年度工程进度报告编制
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情况分析和整理,每月(季度、年度)向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子公司审核完后上报城发集团工程技术部。
依据或说明:应以记事方式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概述;工程进度图表:以分项工程为单位,以表格的形式如实填写本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差异,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报告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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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度工程报告:总监理办审查所管各标段季度进度计划,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5个工作日前完成编制并报送子公司(报备工程技术部)。
第十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要求偏差较大时,应责成施工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或责成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调整后的年度计划、季(月)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若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施工单位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除非合同工期的延期得到批复,调整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在履约合同工期内,施工单位可能遇到不可预见的问题,以致无法按计划工期完工,施工单位可每一个月调整一次季计划。
第十九条进度考核及控制
进度考核小组应按时对各子公司上报的月进度计划及季度进度计划进行考核,未及时上报的进行考核处罚。
月、季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处理方式:进度考评小组按照子公司审查提交的月、季度计划执行对照表,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及每季度的最后一周组织子公司及各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月、季度计划进行现场督促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理决定。(包括发文约谈施工单位的法人到施工现场及时解决影响进度执行的因素,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赶上原工程计划,同时将季度执行情况抄送施工单位的法人单位)。将考评情况作为施工单位纳入每年对施工单位信誉评价评分的主要依据。
子公司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重要节点目标的计划执行情况制定特殊的节点目标以及奖惩措施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以此来有效的控制重、难点的单位、分部、单项工程以及重、难点工点的施工进度,纳入城发集团进度考评小组考评范围。
一、对重要节点目标及关键线路上的特殊工点为节点目标的工程,可予以施工单位不高于5万元的违约处罚,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理金额为施工单位金额的10%,子公司在考核中一项扣2分处罚。
二、对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或关键路线上的工程滞后计划达一周以上时,进度考评小组有权责成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控制:
1、要求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到现场解决问题,必要时子公司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2、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投入,当投入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公司有权动用施工单位的履约保函,以此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出现第1、2条的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后工程进度仍不能保证的,子公司上报同意后有权对工程的某些部分进行强制分割,由指定分包人来完成,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进度违约资金管理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罚金由违约单位计量(在当月计量中予以扣除),违约金统一使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不再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根据年度任务及特殊节点工期任务与城发集团签订责任书,若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处罚。
为切实加强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把学校校舍建设成最安全、最牢固、人民群众最放心的建筑。根据《市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发[]92号)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发[]103号)的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1、实行基建工程项目定期申报、审批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要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可行性报告和基建工程项目申报表,于每年月底前呈报市教育局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在此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立项等手续。未经审批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2、实行基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要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基建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1)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分工,明确职责。
(2)对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方案、资金投入、工程变更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3)制订工程实施计划,明确阶段实施目标和任务。
(4)制订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要求。
(5)对工程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和规范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6)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实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必须按规定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不招标就开工建设或先开工后招标的现象发生。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严禁将工程项目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各项目建设学校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资质符合施工要求。
4、实行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都要及时依法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尽量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5、实行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质量、造价、工期及安全施工进行全程控制,并督促监理公司和相关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施工规范、安全。
6、实行基建工程项目建设例会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集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员,就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交流,研究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7、实行基建工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于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报送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将会同市建设部门和安监部门对各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8、实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在收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教育、规划、安监、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建设学校要会同工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9、实行基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要切实加强基建工程的财务管理,设立基本建设专门帐户,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到开支合理、帐目清楚、结算手续完备、支付审批程序规范。
项目建设学校必须聘请符合规定资质要求的审计事务所对工程建设进行跟踪审计,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合理。工程竣工6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
10、实行基建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学校要十分重视基本建设资料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基本建设档案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局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⒈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审批或核准文件,
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⒋项目规划审批文件,
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⒍环评审批文件,
⒎工程勘察报告,
⒏经图审后的工程设计图纸,
⒐项目公开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⒑项目监理公开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⒒施工合同,
⒓监理合同,
⒔跟踪审计合同,
⒕征地补偿协议,
⒖拆迁补偿协议,
⒗三杆迁移补偿协议,
⒘竣工验收报告,
⒙审计报告。
11、实行基建工程项目责任落实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发包方,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方,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和造价咨询以及招标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人用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省、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依照法定权限拟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和标准,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管理,开展培训,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四)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工作;
(五)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定额、质量监督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一视同仁,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发包方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人员的,必须和项目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方能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从事电梯、金属门窗、建筑机械、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证书所核准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禁止无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取得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
第十三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单位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条例第、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书除按规定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发包方不得进行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承包方不得承接其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发包方发包建设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发包方或其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条发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天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发包方不得指令施工。
第四章承包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任务,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方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承包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生产厂家。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资质验证手续,并向承包方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方出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出承包工程证明。
第二十五条省外承包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等有关证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资质验证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入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和地下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县级以上确定的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以及发包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条件,未取得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情况。
第二十从事工程技术和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招标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过失对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合同与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格式签订。
第三十二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与中标承诺的条件必须一致。
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与监理委托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
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应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有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三十三条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期、价格、质量的规定,合理计价,合理确定工期,明确质量要求,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必须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报经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未经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评或者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验评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方返工至合格,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工程建设中篡改设计、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不得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产品。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其采购者和同意验收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擅自验收并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筑产品质量经验评达到优良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通过验收后,承包方应当开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土建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为半年;层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承包方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工程的;
(二)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
(三)发包工程未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七)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无生产许可证书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四)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
(五)转包工程的;
(六)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
(七)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九)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
第四十四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或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
第四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一、工程款拖欠的现状及其危害
工程款拖欠一般包括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尤其是承包商的材料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中间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保修金等。
据调查,目前施工企业被拖欠已占同期完成施工产值的38.5%o其中,拖欠1年以内的占拖欠总额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项目中既有项目、国有企业项目,也有民间项目、引进外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项目总数的50%以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港、台投资项目,大型、特大型项目拖欠尤为突出口比较起来,拖欠金额和对象居前的主要是承包商;其次,是材料设备供应商、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去年,《建筑时报》对80家施工企业做过一次调查表明,截止1999年底,80家施工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203亿元,平均每家被拖欠2.54亿元。其中单个工程项目欠款最多的达15亿元,欠款时间最长的为20年口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被拖欠费用的问题也很严重。这已形成一个涉及全行业的“畸形怪圈”。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危及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给施工企业改制造成了诸多困难,严重制约了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1、投资有缺口,资金不到位,是工程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战线过长,多数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和铺底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引起项目拖欠。这其中既有、地方各级的宏观层次的原因,也有企业、项目等微观层次的原因。当然,金融机构的监督、配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设资金的源头发生危机必然迫使项目业主向承包商等承建单位转嫁压力和风险,最终导致“三角债”的形成。如:许多建设项目在实施中,管理机制落后,责、权、利不清,管理程序混乱,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经常进行行政干预,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是为获准审批,搞钓鱼工程等常常造成资金供应和使用计划无法落实,实施中严重超概算等后果,进而殃及生产企业(业主)设备款及材料款的正常供应和支付。有的设计单位资质不够,但挂靠在资质较高的设计单位名下,凭借不正之风承揽到设计任务后,才东拼西凑组建临时设计班子,经常不能按期完成设计任务,且没有严格的施工图审查程序,设计质量低下,不得不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修改、变更设计,从而使工程成为事实上的“三边工程”,造成实际投资超概算,资金不能落实,而业主往往又把这一风险转嫁给承包商。
2、建设市场法规建设滞后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1)对业主违约治理不力有些业主不认真执行合同文件,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很重的经济负担,导致了大量的“三角债”的产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关系。
(2)市场各主体、法制意识淡薄,监管不力。当前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况较为严重,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很多,是孽生种种的温床口3、队伍发展过滥,规模失控,竞争激烈。目前,全国的施工企业大体上有10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达3400多万人。勘察、设计单位也有1.2万家,从业人员80万人,而且大多为丙、丁级资质的单位。行业规模过大,组织结构又不合理,过。度的无序竞争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是造成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原因。
三、预防和治理拖欠问题的对策
1、理顺管理机制,和国企应带头垂范,依法办事。
要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从长远来看,还要依靠深化建设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在、业主和施工企业共同努力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抓住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首先应采取措施,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强化国有投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工程款项拖欠的问题。从当前来看,深化我国的建设改革,应当从投资工程项目做起,从职能分工人手,强化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国企率先垂范,确立依法搞建设的思想。
2、采取有效措施,队伍规模,优化组织结构。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根据建设部有关管理办法,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是规范和制约施工企业行为的重要措施。
3、加强建设资金的计划、预算、供应、管理、支付等环节的监督、审查。从项目业主资金的计划、预算、供应、管理、支付等环节入手,对建设资金的流动全过程加强监督、审查、跟踪、充分发挥计划部门、金融机构、服务中介等主体的职能作用。业主要树立信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的意识,在保障实现项目目标的同时,切实维护承建单位的利益。
4、引人项目外部制约机制,保险,建立业主信用,设立多重保险,支付保险。用工程担保,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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